为退役军人提供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和小微企业就业等多重保障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导和组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小微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有贷款优惠政策支持。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1号)
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获得多项政策支持:
依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
退役军人创业有专项贷款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1号)
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多项补贴政策: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
退役军人创业有场地扶持政策: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多项优惠措施: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和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0号)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有多项优惠政策:
依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考〔2021〕39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