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福利

就业扶持篇

为退役军人提供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和小微企业就业等多重保障

公务员招录优惠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 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比例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 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
  • 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导和组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 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
  • 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聘
  • 包括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的上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小微企业贷款优惠

小微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有贷款优惠政策支持。

  • 被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
  • 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规定比例
  • 可按每人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贴息优惠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1号)

创业扶持篇

项目支持

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获得多项政策支持:

  • 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选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
  • 军队系统更新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依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

贷款优惠

退役军人创业有专项贷款优惠政策:

  • 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按时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全额贴息
  •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 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LPR+50BP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1号)

创业补贴

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多项补贴政策: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在杭州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再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 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

场地扶持

退役军人创业有场地扶持政策: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经营实体入驻杭州市创业陪跑空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平方米以内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最高3元/平方米·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在杭州市创业陪跑空间外租赁房屋创办经营实体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00平方米以内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最高第1年1元/平方米·天,第2、3年0.5元/平方米·天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

税收优惠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相关税费
  •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优惠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随军家属创业优惠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教育培训篇

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多项优惠措施: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可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 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按标准承担
  • 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费补贴
  • 职业技能培训费实行分类限额标准:服务类/管理类6000元/人;技术类8000元/人;新兴行业类10000元/人

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 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缩短为12个月),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
  •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200元、8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和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20号)

学历教育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有多项优惠政策:

  • 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免试入学;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
  • 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参加全国性高考,加分值为5分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

  •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可申请免试专升本
  • 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学籍保留与专业转换

  •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学费补偿与资助标准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依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考〔2021〕39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